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26日)公布,公署完成有關醫管局輔助器材借用服務退還按金安排的全面調查,並提出共12項改善建議。醫管局已表示同意,並承諾全面配合推行,包括日後借用人申請退還按金時,毋須再提供按金收據。
事件源於一宗投訴。申訴人2023年7月25日向醫管局轄下某醫院(「醫院甲」)的職業治療部借用輪椅,並在該院繳費處支付按金港幣1,000元後獲發按金收據。同月27日,申訴人在職業治療部歸還輪椅後,攜同已妥為退還輪椅的書面證明到繳費處辦理退還手續,但職員要求必須出示按金收據才可領回按金。事主認為做法不合理,因職業治療部的書面證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他已退還輪椅及其借用人的身份,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醫院甲。
醫管局表示,經覆檢個案後,醫院發現職業治療部職員當日處理申訴人借用輪椅的申請時,沒有向他提供「注意事項單張」(當中列明按金繳款人取回按金時須提供按金收據),申訴人或因而不知道取回按金時須提供按金收據的要求。醫管局彈性處理事件,於同年9月中旬向申訴人退還借用輪椅的按金,而無須他出示相關按金收據。
醫管局解釋,退還按金程序涉及金錢交易,職員須謹慎處理。該局要求借用輔助器材的按金繳款人在取回按金時提供按金收據及相關文件,以便核對電腦系統的記錄及按金繳款人的資料,以及確認相關退款範圍和金額。就申訴人的個案,繳費處職員當日是按照會計程序要求申訴人提供按金收據。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醫院早已在申訴人繳付按金時於電腦系統記錄其姓名及相關按金金額,申訴人歸還輪椅時出示由專職醫療部門簽發註明器材獲完整退還的退回按金通知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足以證明已退還輪椅及其身份,繳費處職員核對電腦系統記錄後,實不需要申訴人出示按金收據以確定個案資料及狀況。公署認為,後事醫院堅持必須出示收據的做法,過於苛刻、欠缺彈性,並非切合實際所需。
陳積志表示,輔助器材對病人康復及日常生活極具幫助,公署支持醫管局提供免費借用輔助器材服務,為病人及照顧者提供支援。亦同意退回按金的程序涉及金錢交易,意醫管局須謹慎處理。退還按金程序固然涉及金錢交易須謹慎處理,但關注相關要求會對市民帶來不便。
申訴專員公署向醫管局提出的12項改善建議,包括:監 察並採取行動,確保醫院 甲 或其它醫院會按照局方 的既定程序,容許器材借用人授權他人代辦領回按金 的手續;在相關內部指引及提供予借用人的小冊子中清楚說明器材借用人授權他人代辦領回按金時須出示的證明文件;為職員提供培訓及案例分享;以及制定措施,確保所有公立醫院統一跟從新安排。
醫管局回應指,正檢視及改善有關程序,並同意公署的所有改善建議,會全力配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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