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期間,多人試圖突圍,15人在暢運道一帶被捕,其中一案有9名認罪者就刑期上訴,亦有2名被告就定罪上訴。上訴庭今(5日)判10人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2至6個月,但駁回不認罪被告就其「暴動」罪的定罪上訴。

11名申請人為莫紫薇、朱健君、明子軒、鄭卓琳、謝源紹、林玉堃、施朗、梁恭豪、馬健朗、張展銘及陳嘉鋒。當中朱健君和馬健朗上訴定罪和刑期,二人原審時被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囚72個月。其餘9人只上訴刑期,他們分別被判監48至61個月。

上訴庭在判辭指出,不認為原審法官的相關裁斷明顯出錯。當中任公院註冊護士的朱健君,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但是上訴庭認為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朱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

另外,朱健君曾經在疫情期間,主動申請調往一級隔離病房參與抗疫,應被視為擁有積極的良好品格,獲扣減刑期。上訴庭稱顧及冒險參與抗疫的特殊情況,及留意到認罪的申請人因參與義務工作亦獲得減刑兩個月,故酌情減刑兩個月。

被告質疑原審不中立

另外,馬健朗供稱因「丁媽」號召入理大。他質疑原審要求「丁媽」背景的證據,是偏頗及不當干預,並質疑原審用帶有政治色彩的「抗爭」一詞,形容「丁媽」「佢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去抗爭喎」,是已經推斷馬是受到「丁媽」這種「抗爭」的政治背景而進入理大,並參與暴動,言行已明顯逾越一名法官應有的中立角色。

上訴庭認為,一名合情合理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因為原審法官在整個審訊期間,一兩次短暫提及「丁媽」的「反修例」或「抗爭」背景而過份敏感或妄下判斷。又認為原審詢問控方「丁媽」的背景,是案件管理的一部份,並無不妥。

其餘9人質疑原審,對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用過高量刑起點,及投訴原審錯誤或沒有充份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梁子揚案」的量刑基準是3年,上訴方質疑即使以最嚴厲的眼光去看本案,在類似的背景下,不會導致量刑基準提升一倍至6年。

上訴庭認同原審的觀察,指本案的示威者較「梁子揚案」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主動作出攻擊」,以利便突圍逃走。「梁子揚案」的被告於對峙約6分鐘後便脫離示威者主體,但本案的申請人與警方「持續對峙」,最少「暴動」開始約28分鐘後才分別在方陣或投擲汽油彈位置的附近被拘捕。

不過,上訴庭認為「暴動」罪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略為下調為5年半監禁。

另外謝源紹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上訴庭將量刑起點從原審法官所採納的6個月下調至4個月。

至於張展銘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上訴庭將量刑起點從原審法官所採納的7年相應下調至6年半,因認罪及其它扣減,判處他監禁56.5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上訴得直的10人,刑期由原先的48至72個月,獲改判監禁42個月至70個月。馬健朗則維持原先的72個月刑期。

案件編號:CACC17/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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