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乍看理所當然,但細想卻撲朔迷離。試看以下標題:「涉挪用資金等罪 少林寺原住持釋永信被批捕」(香港《東網》)、「少林寺前方丈釋永信被批准逮捕 涉職務侵占等3大罪」(台灣《中時新聞網》)、「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释永信批准逮捕」(中国大陸《央视网》)等。

留意到嗎?不是釋永信「被捕」,而是「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四字,港、台讀者或許比較少見,但它本身沒什麼奇怪,只是中国大陸一個法律用語,表示「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大陸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就會向人民檢察院提交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呈交,等待審查批准。檢察院同意了,就叫「批准逮捕」。

然而釋永信這個case有點不尋常:官方從未提及他「批捕」前後身在何方。釋永信是在七月底出事的,當時《央視網》報道很簡單,只是引述少林寺發布的「情況通報」:「少林寺住持釋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佔項目資金寺院資產;嚴重違反佛教戒律,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並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門聯合調查。有關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隔三個半月,中共黨媒才宣布「批准逮捕」釋永信。那麼這幾個月他去哪了?按照中国法規,釋永信在今天「批捕」之前,只可能有以下三種狀況:一是被拘留,二是取保候審,三是監視居住(即軟禁)。但官方沒有披露釋永信屬以上哪類,只說他「正在接受多部門聯合調查」——這句話實在耐人尋味。

在中国大陸,刑事拘留最長不可超過37天,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依照法律,中国公安拘留疑犯最多30天,就必須提請逮捕審查,而人民檢察院須於7天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加起來即37天。例如民運人士許志永的女友李翹楚,2021年就被拘禁長達37天,終於在3月15日遭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罪名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又如成龍之子房祖明,2014年被警方發現在北京豪宅內跟友人吸毒,拘留了34天左右,就被「批准逮捕」。

可釋永信「消失」三個半月,已遠超「依法拘留」時限了。那麼他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嗎?無論是三個半月前抑或今天的新聞,都沒有答案。對比以往案例(如房祖明、李翹楚等),或最近「北大醫藥」總裁徐晰人被抓的報道,所有人在正式「批捕」前的狀況都是清晰透明的。就算疑犯在逃,官方也會呼籲投案。如澳門「洗米華」,2021年11月26日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對他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就「敦促他盡快投案自首」。

但釋永信呢?既沒有畏罪潛逃(不然公安會叫他自首),又不是依法拘留(超過37天就是非法禁錮了),那就只剩下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兩種可能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說:「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據此,公安應已逮捕釋永信了吧?但奇怪的是,官方並沒有公布他被逮捕的消息——這是我覺得最引人入勝之處。

公布「批准逮捕」,卻沒有公布任何人被捕,如此詭異的事,大概只有在中国這類地方才會發生。所以釋永信現在到底怎樣了?既不在彼,又不在此,難道被卡在「中陰身」?看看他被公布的三條罪,所謂「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咦,原來這個名下有至少18家公司的「少林CEO」不涉「洗錢罪」,真的嗎?——要是負責洗錢的話,秘密知得太多,就一定永遠消失了。

被「批捕」的釋永信最終會不會真正「被捕」,我現在仍看不透。或許,他的下場跟不知所終的陳志也相差無幾。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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