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庭進入第11日研訊,繼續傳召海事處及財利船廠相關人員作供,聚焦於南丫四號的船艙設計與驗船程序是否存在漏洞。
南丫四號在海難中被揭發未有於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死因庭再次傳召財利船廠前經理張泉佑作供,他稱當年船廠董事羅愕瑩曾指,若分隔該兩個艙房,舵機房長度將不符合海事處規定的「船總長度一成」要求,故最終決定將兩艙打通、不設水密門。
張泉佑稱,法例並無明確規定尾艙長度,亦曾有不少船隻的尾艙長度少於船總長度10%,只要計算破損穩性時符合「一艙不沉」的要求,即可獲批,海事處擁有最終審批權。他又表示,船廠並無就該規定內部討論,各人理解或有不同,但實務上仍以海事處要求為依歸。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認為羅愕瑩理解完全錯誤,指出「船總長度一成」法規適用於計算船隻抗沉性。當船艙少於船總長度一成,必須與相鄰艙室一併計算破艙穩性,以確保設計較安全。
海事處又指,財利船廠有至少17艘船的尾艙短於「船總長度一成」,包括撞向「南丫四號」的港九小輪「海泰號」(現已易名為「海富號」)。
張泉佑確認該做法在財利船廠其它船隻亦有應用,例如「海永號」便將尾艙與前艙合併計算破艙穩性。
張亦承認,財利船廠的雙體船多由外判設計公司「Incat Crowther」負責設計,船廠主要依設計圖建造。資深大律師張天任則形容,如尾艙長度不足0.1L,實無意義再獨立設置,合併計算已屬常規。
死因研訊主任則質疑船廠內部對相關規定是否存在認知落差,並表示將重召羅愕瑩出庭。
艙口圍板高度不足
至於「南丫四號」艙口圍板高度不足。海事處時任高級驗船督察梁廣就供稱,於1995年南丫四號建造期間曾草擬15項建議,包括要求艙口圍板高達300毫米。但最終驗船時未有量度艙口實際高度,亦無跟進最後檢驗是否落實建議。他辯稱,該建議僅屬「一般條件」,如有替代安排可接受,並解釋當時是由其他同事負責最終驗船。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則指出,南丫四號內部圍板最終僅有190毫米,明顯與建議不符。梁廣就解釋,該位置屬內側,無需達300毫米;只要外圍有足夠高度便可。梁廣在律師盤問下承認,沒跟進最終檢驗有否檢查艙口圍板高度。
代表財利的律師則辯稱,南丫四號外部艙口已設有300毫米高圍板,內部高度不足並無安全影響,海事處亦已審批。
案件編號:CCDI 1075-1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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