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一名29歲男督察涉於在沙田駕車時「衝紅燈」,撞向另一輛私家車,導致私家車上男乘客受傷。該督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今(2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施祖堯直言被告的證供不合理,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案件押後至6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則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王昶然(29歲,警務督察),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3日在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N0.688的道路,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陳姓男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沒有爭議曾經衝紅燈,但指爭議在於是否屬於危駕。

辯方大律師傅昶生今結案陳辭時指,被告在一時疏忽下看錯交通燈號,其車速為每小時40公里,沒有超速,並稱被告的駕駛態度不是最安全小心,但沒證據指其遠遜於安全駕駛者。

法官認為,被告證供有矛盾,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駐守沙田警署4個月以來均駕車上班,但他在庭上又指駕車頻率少於每周一次,路過案發路口少於10次。施官說,被告聲稱把下一個路口的綠色交通燈,看錯為他須看的交通燈,惟兩個路口相隔一段距離,他卻稱連續兩至3次也看錯燈號,這說法無法被法庭接納。

案件編號:STCC 37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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