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放於利而行,多怨。」(《論語‧里仁‧十二》)

【註釋】

放:音仿,fǎng,釋為依據。或釋為縱,謂縱心於利也,亦通。

多怨:此怨字亦可有兩解。一、人之怨已,舊解都主此。唯《論語》教人,多從自己一面說。若專在利害上計算,我心對外將不免多所怨。孔子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若行事能依仁道,則不論利害得失,己心皆可無怨。此怨字,當指已心對外言。(錢穆)

【討論】

本篇始講「仁」,由「仁」而講「道」,由「道」而講「義」,本章卻講到了「利」。「放於利而行,多怨。」大多翻譯為「一個人如果依據個人利益而行動,那一定會招致很多的怨恨。」錢穆從另一角度翻譯道:「一切依照著利的目的來行事,自己心上便易多生怨恨。」這兩種理解不是對立的,而是互補的。事實上,一個人如果固執於利,則不僅自己患得患失,也會招來別人的怨恨。兩個方面結合起來,理解就更全面了。

儒家非常講究「義利之辨」,教育人要見利思義,不要見利忘義。這不僅是對個人修養的規範,也是對國家施政的要求(不與民爭利)。現在,政府與民爭利的事太多了,本文就後者多說幾句。

中國上古時代傳說有「井田制」。在井田制中,9/10是私田,平均分配給農民,除不能買賣外,農民對私田的耕作經營完全是獨立自主的,而且不用交稅;剩餘的1/10是公田,由農民集體耕作,收成全部上交給公家。公田的收成實際就是一種很委婉的稅收,稅率相當於1/10。對此,有人這麼解說:反映上古時代政府對農民的充份尊重。因為這樣一來,包括天子在內的公侯貴族們,他們的收入完全來自稅收,他們直接經營農業以及其它任何產業的權利也被剝奪了,勒令他們「不與民爭業」。於是乎,「不與民爭利」就成為上古中國的一條基本的政治準則。

在這個背景下,就容易理解儒家經典《大學》中所記載的孟獻子的這段話了:「擁有一車四馬的人,不應計較一雞一豬的財物;夏天有冰用的卿大夫家不飼養牛羊;擁有馬車百輛的人家,不豢養收斂財富的家臣。與其有聚斂民財的家臣,還不如有盜賊式的家臣。」這是說,國家不應把財物當做利益,而應把仁義作為利益。掌管國家大事的人只致力於財富的聚斂,這一定是來自小人的主張。假如認為這種做法是好的,小人被用來為國家服務,那麼災害就會一起來到,縱使有賢臣,也無濟於事啊!

而司馬遷的《史記‧循吏列傳》,也記載了春秋時期魯國公儀休的如下事跡。公儀休本是博士,才學優異,做到了魯國的宰相。他遵奉法度,不改變規則制度,使百官能自覺遵守,品行自然端正。他曾做表率,要求吃公家飯的為官者不得與老百姓爭利益,做大官的更不許佔小便宜。一天,公儀休在家吃到自家種的爽口蔬菜,二話不說,放下碗筷,就去自家菜園,把冬葵菜全部拔下扔掉了,要求家人今後一律拿錢到市場上老百姓的菜籃子裏去買菜吃。他發現自己家裏織的布非常好,立刻把妻子逐出了家門,還燒燬了織布機,十分生氣地說:「難道你們是要讓農民和織婦都沒有地方去賣掉他們生產的貨物嗎?」意思是,食官家俸祿的人,不要去搶老百姓的飯碗,從百姓的手中買吃的穿的,這樣社會財富才公平。自此,「拔葵去織」便成為一個流傳千古的成語。

孟獻子之言和公儀休之行,使我們對「放於利而行」有了更多的警覺。

主要參考資料

《論語註疏》(十三經註疏標點本,李學勤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四書直解》(張居正,九州出版社)
《論語正義》(清 劉寶楠著)
《論語新解》(錢穆著,三聯書店)
《論語譯注》(楊伯峻著,中華書局)
《論語今注今譯》(毛子水注譯,中國友誼出版公司)
《論語三百講》(傅佩榮著,北京聯合出版公司)
《論語譯注》(金良年撰,上海古籍出版社)
《論語本解(修訂版)》(孫欽善著,三聯書店
「不與民爭利」實為「不與民爭業」,是傳統中國社會的基石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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