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至今已被還押近5年。控辯雙方早前已完成舉證,原定上周展開結案陳詞。然而,因暴雨及法庭需為黎安排心電圖監測設備,審訊延至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第148日聆訊。控方書面陳詞逾860頁,逐一回應辯方提出的5個法律觀點爭議。
黎智英佩戴心電圖監測器出庭,開庭前向旁聽席與親友微笑和揮手致意。一名旁聽者向黎揮手,隨即被保安制止。
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示,上周五已為黎提供「動態心電圖」監測儀,黎亦未再提及心臟或其它健康問題。法官杜麗冰稱,醫生評估黎身心狀況適合出庭應訊,並向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如果黎在聆訊期間感到不適或需要休息,可隨時提出。
控方結案陳詞逾860頁,涵蓋黎的思想狀態、法律爭議等內容,將逐一回應辯方提出的5個法律觀點爭議,包括《國安法》生效產生的「後發非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國安法》第29條(四)有關「請求」(request)及「制裁」(sanction)的意思;煽動顛覆罪名要求證明「基本意圖」抑或「特定犯罪意圖」;3間被告公司的罪責,怎樣舉證誰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及關於檢控報章與人權議題。
周天行指被告於《國安法》生效之前與「重光團隊」達成請求制裁等協議,協議並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控方強調,即使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串謀協議未必違法,但在該法生效後情況已改變,並援引「民主派初選案」指無需證明存在新協議。控方無需明確指出本案共謀始於何時,亦非每名共謀者均需知悉所有協議細節;無需證明被告完全了解協議內容,只需證明各方依協議行事即可定罪。
控方認為,針對兩項串謀勾結罪,各被告在《國安法》前已有協議,進行一系列行動,包括請求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持續相關行為,顯示協議仍然持續,構成串謀罪行。控方指出,只要有證據顯示各方有公開行為依循協議即可,而本案中多名「從犯證人」出庭作證,均闡述了協議內容。
法官李運騰問及,若他與控方周天行今日協議謀殺辯方彭耀鴻,但彭昨日已去世,協議是否失效?周同意,但強調協議成立一刻已屬違法。
關於「請求」(request)的定義,辯方認為必須是與外國溝通並被外國接收的行為,而控方則指《國安法》第29條僅指「請求外國」,重點在提出請求的行為,與是否被接收無關。只要提出請求,即構成犯罪。李官指出,串謀罪聚焦於協議而非實際執行,控方同意但強調會依賴公開作為(overt act)支持指控。控方質疑,若按辯方邏輯,是否需直接聯繫外國並獲回應,認為這會削弱《國安法》立法目的。控方進一步指,請求不僅限於直接訴求,也包括間接倡議,如發表意見。
至於「制裁」(sanction),辯方認為僅限於針對國家,不包括個人。控方反駁指,《國安法》第29條未明確定義「制裁」,應按自然及上下文理解;《國安法》針對香港國安風險制定,當時美國已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允許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根據中共人大決定,控方認為制裁應包括針對國家及官員的行為,因官員代表國家,制裁個人也屬合理,否則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
案件編號:HCCC51/2022 @
----------------------
♠️中美關係藏暗湧♦️
1️⃣ 美國境內的秘密戰爭
https://tinyurl.com/bdhrdnt7
2️⃣ 跨國鎮壓技倆一覽
https://tinyurl.com/4xst7r2d
3️⃣ 評論:習近平實權暗地移交 新決策層如何抉擇?
https://tinyurl.com/3c8h2d9n
----------------------
【不忘初衷 延續真相】
📰周末版復印 支持購買👇🏻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