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網上流傳一段車cam片,拍下一名休班海關關員為了攔截一輛飆馳的電單車,居然魯莽地衝出馬路,用肉身作「路障」,結果令電單車失控撞上鐵柱,鐵騎士命喪當場。當日此事轟動全港,大家看過影片,都覺得關員罔顧人命(包括他自己的命),舉動非常荒唐。
但更荒唐的是,警方逮捕關員的罪名,竟是無厘頭的「干預汽車罪」。
事隔近八個月,港媒日前向警方查詢案件進度,獲得以下答覆:「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律政司通知不會就此案展開刑事檢控程序,男子已獲無條件釋放。」死者女友梁小姐近日亦向《明報》表示,死者母親最近接獲警方來函,聲稱沒有足夠證據,不會檢控涉案男子,現已無條件釋放他。
很多網民的反應是:「有片為證,人人睇到,點解會證據不足?」對於這個問題,我在1月6日文章〈這是「干預汽車罪」?〉中,已提前大半年解答了。當時我這樣寫:
//終審法院指出「干預汽車」的「干預」,應指「干擾或干涉車輛某部分,以致該車輛出現改動或對其產生損害,或者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張達明也指出,當局於1972年立法制定干預汽車罪時,立法原意是針對惡意破壞車輛的行為,「從常理睇,應該係有人特登用螺絲批整爛人哋架車,或者故意整到車胎漏氣等等破壞行為。」
現在,回頭看看海關關員飛身攔截電單車的「英勇壯舉」。電單車最終撞到支離破碎,的確是因為海關的魯莽「干預」,但海關所做的,並非損害汽車的某部份,而是以罔顧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方式截停電單車,導致他人死亡,這合乎「干預汽車」罪的定義嗎?相信大家可憑常理判斷。
警方選擇以這種罪名起訴關員,有網民認為是故意選擇較輕的罪名,最終罰錢了事。但我反而覺得,若罪名與案情不合,海關關員甚至不必罰款,更可能是無罪釋放。//
批中這荒誕的結局,不代表我神機妙算,只證明社會禮崩樂壞。當時有幾個律師受訪,包括立法會議員江玉歡,都指關員有可能被控誤殺。但警方打算控告的罪,卻偏偏是不相關的「干預汽車」。怎證明關員「干擾或干涉了電單車的某部分」?一開始就知道是說不通的。
正如近日調查「藥倍安心」請槍,有人總講些似是而非的話,意圖為事主開脫——例如聲稱「1月已提交作品」,卻不解釋是什麼「作品」——警方控告關員「干預汽車」,操作亦大同小異:先拋出一個似是而非的罪名,令大眾以為海關關員會受懲罰,待輿論降溫後,便悄悄「依法」放人,理由就是振振有詞的「證據不足」。
證據當然不足,譬如有人謀殺,你偏告非禮,怎可能有證據?我大半年前的「預言」,不幸言中,老實說,我也覺得難以置信——最初還以為這樣傷天害理的事,很難公開做啊,但原來對某些物體來說,真是可以「迎難而上」的。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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