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後遭《華爾街日報》(WSJ)解僱,鄭質疑公司是因其參與工會而解僱她,遂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僱主2項《僱傭條例》有關的控罪。案件今(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擬不認罪,案件押後至11月6日再訊,以確認答辯和審訊事項,並預留於今年12月18日進行審訊,預計需時4天。

鄭嘉如控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它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2024年6月21日至22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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