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成39人罹難的南丫海難,死因研訊今日(18日)踏入第44日,各方結案陳詞。遇難者家屬方質疑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撒謊,稱並非漏裝水密門。但是財利一方重申,設計涉事的「南丫四號」時,已因為了符合規例,不打算裝水密門。
今日陳詞的包括遇難者家屬、海事處、財利船廠、港燈公司及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指出,財利1994年與港燈簽下的標書,列明「南丫四號」需包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財利在建船時卻自行減少水密艙壁的數目。譚強調水密門的重要,引述海事專家稱,如果有水密門,定能延遲「南丫四號」下沉時間。至於羅愕瑩曾經稱30年前與新加坡外聘繪圖公司「Naval-Consult」的董事John Lim商討設計時,決定因為要應用「船總長度一成」規則,在兩艙之間不設水密門。
譚批評羅的解釋是撒謊,質疑她的證供有多個版本,或為保護財利的名聲、逃避刑事責任,隱藏財利漏裝水密門。並指羅如果認為標書列明的規格或違反海事處規例,會先向港燈提出。
譚亦指出,多名處方人員早前供稱不認識「船總長度一成」規則,點名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稱自己不認識此規則,是明顯說謊,法庭應該將其供詞轉介刑事調查。
財利一方:羅愕瑩有否錯誤理解規例非重點
代表財利的資深大律師張天任表示,John Lim沒有在死因研訊中作供,但曾向獨立調查委員會承認圖則的標示出錯,可信性無受質疑。
張天任重申,「南丫四號」設計是參考有6塊水密艙壁的「東區一號」,港燈只要求船隻按海事處的規定建造。至於建造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是財利其後報價時提出,是為滿足「一艙進水不沉」和「船總長度一成」規例,選擇移除水密門,但是羅愕瑩有否錯誤理解規例,並非研訊重點。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財利既不打算安裝水密門,為何仍在「南丫四號」兩艙之間設加固物。張回應,若設計改動太多,便影響船隻原本的結構及穩定性,於是用較簡單的移除水密門做法。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質疑,羅愕瑩供稱因誤解「船總長度一成」規例,於是移除水密門,處方認為這說法與2013年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證供不一致。羅愕瑩的法有多個版本,並有出入,令人難以相信。羅蔚山指,羅愕瑩是船舶工程師,不太可能誤解規例。
港燈代表律師沈信安稱,港燈是消費者,亦沒有造船專家,僅能依靠財利船廠的專業。沒有規例要求擁有者要有自己的造船專家檢驗新船,如果法庭要給港燈建議屬不公平。
至於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其代表律師許洁瑜表示,雙更制輪班工作24小時下,海員並非無間斷工作,船員在船上有合理休息、用餐時間,並有冷氣機、床鋪、雪櫃及微波爐等,制度實行100多年,從未收到船員投訴休息時間不足。許又稱,此制度能減少通勤時間,加上行業面臨人手短缺,亦須平衡公眾乘船需求。不過如果要有具體方法,就遠超出了本次研訊範圍。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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